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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1-27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科设〔2026〕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立项申报时间界定。省级示范工程应在项目地基基础完工前由建筑业企业随时自愿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的时间认定为立项申报时间。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立项申请后,应及时履行过程监管职责。

二、关于过程监管责任划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申报单位做好省级示范工程实施过程原始资料收集,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节点时间。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核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三、关于现场成果验收内容。省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现场查验主要核实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完成情况,重点针对非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裂缝控制技术、钢结构防腐防火技术、基于BIM的管线综合技术、工业化成品支吊架技术、薄壁金属管道新型连接安装施工技术、金属风管预制安装施工技术、透水混凝土与植生混凝土应用技术、种植屋面防水施工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一体化遮阳窗等。

为保障工作连续性,对2025年9月前已按程序通过立项、但尚未组织验收的项目,在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组织验收。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