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建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关于加强住建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的新材料(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具有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通知确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材料(产品),应限制(禁止)应用: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易造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严重危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通知强调,强化过程监管。要建立应用台账、强化质量监督、设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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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等规定,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应用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

一)明确推广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的材料(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

3.具有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符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并已广泛使用的材料(产品),不再进行推广

(二)申报流程

1.各申报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书》(附件1);

2.省厅将委托第三方对进入我省(已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符合要求的材料产品组织专家从企业规模、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进行评审开展综合评定;

3.对综合评定符合推广应用要求的材料产品,在省厅门户网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在省厅门户网上进行公告;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限制(禁止)

一)限制禁止范围及对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材料(产品),应限制禁止应用:

1.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

2.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

3.易造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5.严重危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公告限制禁止材料(产品)应严格执行,不予受理。

二)发布流程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向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附件2),经省厅综合评价后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适时发布公告。

2.企业对限制禁止材料(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厅提出。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三、强化过程监管

(一)建立应用台账

凡列入我省推广应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所在企业须建立材料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台账,对所生产的材料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质量监督

1.建立企业自查评估和主管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列入推广目录材料产品企业自公告后每6个月向省厅提交由具备建设行业检测资质和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存疑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省厅将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参数)由省厅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特征、产品应用情况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2.省厅定期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厂区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进行综合评估。

3.我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制禁止材料(产品)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限制类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禁止类材料(产品)。

(三)设立退出机制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其生产的材料产品将从推广目录中退出: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且不满足推广应用条件

2、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3、材料(产品)的应用对工程项目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4、企业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抽检评估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罗 0791-86211627

余海浪 0791-86258762

附件:1.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

2.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

建议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 2日

附件1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

(产品)推广申请书

  

产品名称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  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录入,字迹清晰、工整,如无此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应注明原因。

2.  申请方、制造商和生产厂原则上应为同一法人单位,单位名称及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特殊情况下为不同法人单位时,须提供各自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律关系证据。

3.  产品名称与型号按实际申请填写。

4.  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5.  本申请书填写一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若有电子版本,请随书面申请一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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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手机:

电话(Tel):

传真(Fax

网址

电子信箱(E-mail):

二、申请的产品情况

商标:            (注:若申请产品涉及多个商标,请在备注中与型号规格相对应。)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备注

若执行标准为企标,应提供相关标准和备案资料。

三、申请类型及状况

□初次                   □变更                   □复评

选择变更或复评时,请注明:

原产品推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产品推广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科协网站
江西省住建厅网站
中国建筑学会网站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网站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联系电话:0791-8625651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机械大厦9楼;邮政编码:330046;备案号:1569344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