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所有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严格执行!GB55032和GB55034全文强制性规范实施
发布日期:2023-09-25 来源:住建部官网

住建部:所有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严格执行!GB55032和GB55034全文强制性规范实施

住建部以下两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关乎所有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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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一大批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这本强制性规范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密切相关,重点来看第三章[安全管理]和第六章[职业健康管理],建议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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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本规范1.0.2明确提出: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必须执行本规范。附录还规定了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及市政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建议每一位建企高层、管理层和一线人员熟读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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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管理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1.2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3.14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3.2 高处坠落

3.2.1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3.2.2 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

3.2.3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3.2.4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3.2.5 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应安全可靠,周边应设置临边防护,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作业荷载严禁超过其设计荷载

3.2.6 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3.3 物体打击

3.3.1 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或防坠措施。

3.3.2 在高处拆除或拆卸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卸的施工材料、机具、构件、配件等,应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3.3.3 施工作业平台物料堆放重量不应超过平台的容许承载力物料堆放高度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3.3.4 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具备抗高处坠物穿透的性能。

3.3.5 预应力结构张拉、拆除时,预应力端头应采取防护措施,且轴线方向不应有施工作业人员。无粘结预应为结构拆除时,应先解除预应力,再拆除相应结构。


3.4 起重伤害

3.4.1 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

3.4.2 使用吊具和索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具和索具的性能、规格应满足吊运要求,并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2.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荷载。

3.4.3 吊装重量不应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吊装作业严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3.4.4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3.4.5 施工升降设备的行程限位开关严禁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3.4.6 吊装作业时,对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应在安装固定完成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3.4.7 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9.0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3.5 坍塌

3.5.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

3.5.2 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3.5.3 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5.4 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监测。

3.5.5 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3.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3.5.6 当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地面沉陷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5.7 基坑回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5.8 回填土应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

3.5.9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3.5.10 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

3.5.11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3.5.12 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2.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3.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3.5.13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3.5.14 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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