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学会的专业技术优势和作用,特成立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遴选及活动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外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流科学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科学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设专家委员、资深专家委员和特聘专家委员,其中特聘专家委员为省外的国家级著名专家。

第三条  专家委员、资深专家委员的选聘,按照个人自愿参加、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或会员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三种渠道推荐、学会秘书处预审资格、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扩大会议)无记名差额推荐、经学会网站公示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无记名票决选聘的程序遴选确定;特聘专家委员按照特聘个人同意参加、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或会员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三种渠道推荐、学会秘书处预审、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扩大会议)选聘的程序遴选确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为学会二级内设机构,代表学会对内对外作出学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决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协调、协助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了解、掌握建设行业发展趋势及建设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向学会及政府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行业内共同关注的重点技术问题开展调研、讨论或课题研究,撰写学术报告和技术论文;

(三)接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接受国家协会委托编制国家协会标准;接受当地政府委托,编制地方技术标准;接受学会委托,编制、审定学会团体标准;接受企业委托,编制企业标准;协助或指导各专业委员会编写行业各级专业技术标准;

(四)组织专家进行工程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评审、课题研究、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发明及技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评审、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五)组织专家进行工程建设领域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或单位或人员技术水平的评选、评奖、等活动,推荐出参加本学会、上级学会或各级政府组织的技术或技术水平评选、评奖、评先的项目或单位或人员;

(六)参与学会科技服务站及学会专家工作站的具体技术工作,为学会的经济实体以及科技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七)为省内行业专业人员培训教育、高校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同境外、省外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学会交办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后,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资深专家委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一流的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省内土木建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平公正,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三)关心支持会工作,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乐于奉献,愿为学会发展贡献力量;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专业注册资格要求时应同时具有本专业最高级注册资格,在本专业领域从事技术工作或者技术管理工作15年以上,且近5年未脱离技术工作或者技术管理工作;
  (五)身体健康,加入时的年龄一般控制在40岁至65岁之间(特殊专业或相关行业的省内资深委员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年龄在65岁以上,身体健康,对行业有突出贡献,在专业学科领域有深厚造诣,在专业上有权威性和影响力,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本条例确定的程序可聘为资深专家委员。

第九条 特聘专家委员条件为在国内本专业学科领域有深厚造诣,在国内有权威性和影响力,身体健康,并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年龄不限。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资深专家委员及特聘专家委员一般任期为5年,与学会同届,由学会统一颁发聘书,并在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按专业特征和行业特点,下设科教、建材与建筑防水、岩土勘察、城市更新、建筑、建筑创作、建筑技术、结构、工程鉴定加固与抗震、地下空间与轨道交通、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电气、数字化与建筑智能化、医疗与康养建筑、建筑消防、绿色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BIM技术及应用、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管理等23大类专业组。

第十二条  各类专业组一般配置人数为10~13,且特聘专家委员不少于各类专业组委员的1/5。专业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专业组的日常工作,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选举后聘任。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严重违法受到法律制裁、严重违背学术职业道德、假借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或者二年内未参加委员会任何活动的,予以更换。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业组组长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专项科学技术评审、科研课题、发明及技术转让、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与技术审定、科技服务站或专家工作站、技术评审、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鉴定、技术培训或讲座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等事项。

第十五条 开展科学技术评审、科研课题、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与技术审定、科技服务站或专家工作站、技术评审、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等工作时,应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具体组成视工作要求决定,由委员会秘书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定。一般情况下:

(一)只涉及同一专业技术的,其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二)涉及多专业技术的,其组成人员由相关专业类的专家组成综合专家组,人员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主要专业的2名专家分别担任专家组组长及副组长;

(三)重大项目的评审、咨询、论证、鉴定等工作应邀请1~3名特聘专家委员参加;

(四)专家组正、副组长,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预提名或专家组成员推荐,均需经专家组举手表决后选定。

第十六条 咨询、评审、鉴定成果报告的签署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家组各专家成员签字确认同意通过、弃权或者不同意通过的个人意见(专家组成员的2/3及以上专家成员包括专家组组长签字通过或者专家组成员的3/4及以上专家成员签字通过才形成通过有效的结论)

(二)委员会秘书长审核签字;

(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定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发明及技术转让、科学技术评审、科研课题、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与技术审定、科技服务站或专家工作站、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鉴定、技术培训或学术讲座等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有具体的经济收入时,统一按照项目实际收入的80%由专家团队包干使用(专家团队第一主持人签字负责,可用于会议、实验、检测、出差、考察、参编标准、成果申报、出版印刷、文献资料等相关科研技术活动),并可以提取不高于该科技项目实际收入70%(属于发明及技术转让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60%(属于其他科研技术所得)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在学会办公室布告栏张贴公示七日后签收领取(统一转账至个人账户并均由学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

(1)属于发明及技术转让时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2)属于发明及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科研技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额的20%预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本条例是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已于2021年8月15日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试行。经学会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大会通过后正式执行。本条例由学会负责解释。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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