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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首届科学技术奖初评、复评和终评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 2025-07-21 来源: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首届科学技术奖

初评、复评和终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称学会科技奖)的提名、评选、授予等活动,保证学会科技奖的授奖质量,根据《“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并参照《江西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4〕7号),结合今年学会科技奖提名情况,特制订首届学会科技奖《初评、复评和终评工作细则》。

第二条  首届学会科技奖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共10项、提名青年科技人才奖共4人,为此,特设学会评选委员会,并由学会秘书处兼任奖励办公室以配合工作。

第三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今年首届学会科技奖提名的具体情况,从学会(智库)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抽选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一名副主任委员以及与提名项目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资深人员组成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本届学会科技奖提名的提名单位及人员回避)。  

第二章  初评阶段工作细则

第四条  根据本届提名情况,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设立四个专业评选组:装配式建筑专业评选组、市政公用专业评选组、建筑数字化专业评选组和青年科技人才专业评选组,每组由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中与提名项目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资深人员各9人组成。

第五条  初评阶段各专业评选组的成员通过网评独立打分并推荐拟获奖的层次(专业评选组每个成员的独立打分与推荐拟获奖的层次应对应)。

第六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各专业评选组成员的网评独立打分及拟推荐获奖层次,分专业组分别进行统计。按照各专业组9名成员网评独立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及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得出本专业组的平均分以及推荐拟获奖层次统计而形成各专业组的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报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

第三章  复评阶段工作细则

第七条  复评工作由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完成并召开复评会议,并以线下会议方式进行,复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的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委员参加,评选结果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复评会议先听取奖励办公室关于初评情况的汇报,然后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委员独立审阅提名材料后独立打分及拟推荐获奖层次。奖励办公室进行统计,按照各提名项目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及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得出该提名项目的平均分,以及推荐拟获奖层次统计而形成复评结果。

第九条  奖励办公室按照初评该提名项目的平均分加上复评该提名项目的平均分,以及推荐拟获奖层次的叠加次数进行统计后形成评选结果,报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第四章  终评阶段工作细则

第十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方式对评选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一条  学会科技奖的特等奖、一、二等奖和青年科技人才奖应当分别得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票,方予通过评选初步结果。

第十二条  评选初步结果应在学会网站及学会公众号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学会在学会网站及学会公众号上向社会发布评选公告并择期授奖。

第五章  监督和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会科技奖的评选,全过程接受学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学会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选初步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学会奖励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如有书面且实名的投诉,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处理。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技术内容、有关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实质性异议以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提名者协助。提名者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选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提名者在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的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

第十六条  学会科技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被提名为学会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评选工作;其他与被评选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选专家也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成员、本届学会评选委员会委员应秉公办事,在评选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部门和单位,只对学会负责。并且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和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学会科技奖实行评选信誉制度。学会对参加评选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今后是否继续参与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下届学会科技奖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学会科技奖的提名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