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备受瞩目,这一目标既体现了当前我国经济在高基数基础上保持中高速增长的特征,也进一步坚定了我们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决心。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正面临“十四五”这一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机遇期,也是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围绕这一时期的核心主题,代表委员们热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建筑市场体系完善等话题,擦亮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底色,增强“中国建造”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向世界传递“中国信心”。全国人大代表、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党委书记、董事长沈德法:
建议提升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沈德法结合工作实际就上述内容提出了建议。
2004年出台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沈德法说:“在具体实践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业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越来越大;加之在工程建设中还需缴纳四类保证金,且长期以来面临‘结算难’‘收款难’问题,导致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大、财务成本越来越高,这些都严重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的营运资金,拉高资产负债率,严重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对此,沈德法建议加快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将建设工程实施期价款支付比例下限由60%提高到80%以上。此外,沈德法今年还关注了“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的行业热点,并提出建议。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就《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快修订出台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奠定金融秩序基础。”沈德法说。针对李克强总理提到的“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进行全面资信等级评估;对出票人出现大额逾期兑付的情况由监管机构以一定形式予以警示并公告。二是加强风险防控,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续的最高承兑余额做出限额规定,比如不得超过出票人净资产一定比例,防止利用商业承兑汇票延期支付功能变相或过度融资;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设立商票承兑资金保证金账户,按资信情况交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并由金融机构监管。三是加强承兑期限管理,建议对商业承兑汇票期限区别管理,根据企业资信情况、票面金额大小、承兑余额等,对最长承兑期限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约束,根据承兑能力确定最长承兑期限。沈德法表示,进一步加快修订出台相关政策,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动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今年全国两会,冯远准备了3个提案。其中,关于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的建议为今年新的提案,关于加强建筑外墙饰面及附着物安全管理和尽快制定出台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两个提案是2021年前提交过的,但是,近年来改进尚不明显,于是今年进行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冯远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高大密集的建筑群不断涌现,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推进。但我国幅员辽阔,地震灾害时有发生;城市建设还面临诸多发展难题;建筑业大而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空间的需求还有待进一步满足。“这一切使我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冯远先后以成都市金牛区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协常委、四川省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等身份积极建言献策。比如,2020年3月,泉州酒店倒塌事故暴露出的建筑安全使用问题,让冯远感触颇深,因此她提出了《关于加强执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提案,强调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结构形式、抗震抗风等参数、采用各类材料品种与环保性能等必要信息,使消费者做到知情购买,合理使用居住,尽量避免事故发生。这个提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在去年7月1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其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建筑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重视,必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老百姓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生产环境。作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冯远对我国建筑设计市场有较深刻的认识。她认为,目前建筑设计市场无序竞争严重,长期以来设计收费普遍不高,已严重影响到行业的进步和健康发展,阻碍了中国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为此,她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一是研究制定新版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和费率标准。例如,对工程项目的策划、选址、规划、设计、咨询等各个环节,以及涵盖跨阶段的管理协调,都需要明确收费标准。二是建立建筑设计企业评价体系并体现在收费标准中。评价体系应包含设计企业的信誉情况,将设计产品的事故记录、获得优质设计奖项等考虑在内。同时,建筑设计成果包含了设计企业科研人才、质量管理、技术创新、标准编制和专利发明等许多隐形的生产要素,是长期投入和积淀的成果,也应体现在收费标准中。今年是陈雪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第十年。作为一名基层农民工代表,她从基层来,再回到农民工中去,每年都带来与农民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建议。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欠缺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建筑等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疾。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约束下,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得到有效改善,但目前仍存在部分企业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强等问题,导致行业欠薪问题时有发生。因此,要实现“无欠薪”目标,任务依然艰巨。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面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陈雪萍提出,要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压实清欠责任。各地严格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用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有效解决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工资拖欠问题。各项目承建企业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同时,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严格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五项制度,严厉打击分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任意开工,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着力消除工资拖欠隐患。扎实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问题自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优先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建立企业欠薪“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法院、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得到维护。其次,要强化协调配合,凝聚清欠工作合力。各及政府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人社、住建、信访、公安、法院等部门要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对发现的欠薪问题和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督促限期整改,全程跟踪督办。加大欠薪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力度,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欠薪问题要快立、快办、快结。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此外,陈雪萍还建议,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强化舆论引导,注重发挥主流媒体的正确导向作用。要持续拓宽宣传渠道,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意识,逐步形成“不能欠、不敢欠、不愿欠”农民工工资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筑业面临一个重大的司法障碍——司法实务中认定“实际施工人”过于随意,出现同案不同判决,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将企业内部经营责任人与实际施工人混淆,困扰了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自2021年全国两会后,在浙江多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据了解,实际施工人制度从2004年建立至今已经历17年,当初为了保障农民工利益的设想值得肯定,但实际施工人拿到的工程款能否实际流向农民工的“口袋”,并无制度上的保障。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由发包人直接将人工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承包人向农民工发放。沈满洪认为,现行“实际施工人”认定过于宽泛和随意,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制造成冲击。沈满洪介绍,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既没有出台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具体标准,也没有对现实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承包经营模式作出肯定,导致实务中将“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与“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即内部承包)混淆,让部分不讲信用的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人,利用法律漏洞,以自己利益作为取舍衡量标准,在争取工程款有利可图时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发包人或所在建筑企业,在对外需要支付时又以建筑企业名义承担义务。他还指出,近年来,建筑行业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所在建筑企业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款项的案件不断增多,法院的许多判决支持了其诉请。此类诉讼,会严重影响建筑业现行的经营机制,如果大面积产生,可能会给建筑行业及法治实践带来严重损害。“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业最重要的经营主体,施工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事关国计民生。”为此,沈满洪提出,完善对“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建议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将已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的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人排除;明确建筑企业尚未完成结算和收到结算款之前,“实际施工人”向建筑企业主张工程款支付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企业怠于结算情形除外)。同时,建议以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受法律保护,确保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纠正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认定要求过严的情形。此外,沈满洪还建议最高院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等组织专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提出符合实际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报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以最终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层面解决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承包经营的规范和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