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建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的新材料(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具有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通知确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材料(产品),应限制(禁止)应用: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易造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严重危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通知强调,强化过程监管。要建立应用台账、强化质量监督、设立退出机制。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等规定,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
(一)明确推广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的新材料(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
3.具有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符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并已广泛使用的材料(产品),不再进行推广。
(二)申报流程
1.各申报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书》(附件1);
2.省厅将委托第三方对进入我省(已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新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符合要求的新材料(产品)组织专家从企业规模、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进行评审后开展综合评定;
3.对综合评定符合推广应用要求的新材料(产品),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在省厅门户网上进行公告;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限制(禁止)
(一)限制(禁止)范围及对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材料(产品),应限制(禁止)应用:
1.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
2.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
3.易造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5.严重危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公告限制(禁止)材料(产品),应严格执行,不予受理。
(二)发布流程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向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附件2),经省厅综合评价后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适时发布公告。
2.企业对限制(禁止)材料(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厅提出。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三、强化过程监管
(一)建立应用台账
凡列入我省推广应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所在企业须建立材料(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台账,对所生产的材料(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质量监督
1.建立企业自查评估和主管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自公告后每6个月向省厅提交由具备建设行业检测资质和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存疑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省厅将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参数)由省厅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特征、产品应用情况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2.省厅定期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厂区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进行综合评估。
3.我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制(禁止)材料(产品)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限制类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禁止类材料(产品)。
(三)设立退出机制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其生产的材料(产品)将从推广目录中退出: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且不满足推广应用条件;
2、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3、材料(产品)的应用对工程项目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4、企业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抽检评估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罗娜 0791-86211627
余海浪 0791-86258762
附件:1.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
书
2.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
止)建议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 2日
附件1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
(产品)推广申请书
申 请 方:
产品名称: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 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录入,字迹清晰、工整,如无此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应注明原因。
2. 申请方、制造商和生产厂原则上应为同一法人单位,单位名称及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特殊情况下为不同法人单位时,须提供各自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律关系证据。
3. 产品名称与型号按实际申请填写。
4. 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5. 本申请书填写一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若有电子版本,请随书面申请一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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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 | |||||
申请方名称: | |||||
注册地址: 邮编: | |||||
通讯地址: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手机: | 电话(Tel): | ||||
传真(Fax): | |||||
网址: | 电子信箱(E-mail): | ||||
二、申请的产品情况 | |||||
商标: (注:若申请产品涉及多个商标,请在备注中与型号规格相对应。)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执行标准 | 备注 |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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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若执行标准为企标,应提供相关标准和备案资料。 | ||||
三、申请类型及状况 | |||||
□初次 □变更 □复评 选择变更或复评时,请注明: 原产品推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产品推广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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