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程、导则、指南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重复、抵触、矛盾,应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一)主编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应开展可行性研究,对省内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比,确保申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二)主编单位原则不超过2家,参编单位不超过5家;主编单位为2家的,标准编制工作由第一主编单位牵头并负责完成;每个单位参编人员不超过5人,且主编人员排名应与主编单位排序相对应。
(三)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解决标准编制的重大技术问题;
2.承担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编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水平应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