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扎实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近日,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发改委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赣建办〔2023〕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和安全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安全管理机制,持续提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 (一)深入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充分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政策,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其管理单位为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和使用人做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街道、乡镇要明确房屋建设管理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重点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街道、乡镇要组织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委托物业等单位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巡查,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巡查发现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五)加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的监管,严禁“野蛮装修”、严禁借装修之名进行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确保房屋安全。 (六)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推动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八)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各地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落实市、县(区)、街道(乡镇)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定期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技术支持。各地要指导建立完善农房建设技术服务体系,编制自建房设计方案图集、质量安全技术手册、竣工验收技术指南等,不断提升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水平。街道、乡镇要充实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技术力量,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统筹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形成房屋电子档案,定期更新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四)完善法规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台地方性政策规定。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对情况查实的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