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8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3项国家标准和2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5-0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8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3项国家标准和2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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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数据中心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在数据中心工程建设和运行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确保电子信息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范。

数据中心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数据中心工程项目应遵循安全可靠、节能低碳、满足信息社会和数字经济发展、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02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了在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废弃与拆除工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电子工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废弃与拆除工程必须遵守本规范。

当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在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废弃与拆除工程中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03

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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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04

行业标准《城市供水原水水质标准》

本文件代替CJ 3020—19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与CJ 3020—199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1,1993年版的1)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1993年版的2)

——增加了城市供水原水、简易处理、常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出厂水、常规指标、扩展指标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3.3,3.4,3.5,3.6,3.7)

——更改了表1的指标、分级和限值(见表1,1993年版的表1)

——增加了表2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分级扩展指标及限值(见表2)

——更改了水质要求(见4.1,4.2,1993年版的3.1,3.2,3.3)

——增加了附录A所列指标的限值评价要求(见4.2注和附录A的表A.1)

——删除了标准的限值章节(见1993年版的4)

——增加了城市供水原水采样点的设置要求(见5.1)

——更改了城市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要求(见5.2和表3,1993年版的5.2,5.3)

——增加了原水在线监测和预警要求(见5.3)

——更改了水质检验方法(见5.4,1993年版的5.1)

——增加了原水水质评价要求(见5.5)

——删除了标准的监督执行章节(见1993年版的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05

行业标准《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相协调一致,将原强制性条文3.1.2条、3.1.9条和3.4.5条改为一般性条文,并对其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2、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的规定,补充了屋面雨水有组织排放的方式、雨水斗的具体性能要求、更新了87型雨水斗的装配图和部件尺寸、补充了进气型重力流雨水斗的相关规定和部件尺寸、调整了一般性建筑物和工业厂房的设计重现期、补充完善雨水管道敷设要求、增加了承压铸铁管、塑料与金属复合管的管材选用要求、增加了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金属屋面天沟融雪防结冰系统的要求、补充了消能检查井和虹吸雨水系统启动时间的相关规定、补充了重力流雨水斗的设计规定、调整了雨水提升泵设置数量要求、补充了对雨水管道标识的相关规定等。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06

国家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既有民用建筑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既有民用建筑安全、正常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民用建筑检查。

既有民用建筑检查应具有针对性,检查方法应适用、有效。

既有民用建筑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07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工业洁净室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工业洁净室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身健康和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范。

除医疗建筑、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及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有放射性性质的洁净室外,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洁净室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拆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08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制定本规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09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子元器件厂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电子元器件厂高质量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电子元器件厂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运行与维护、弃用与拆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电子元器件厂项目应生产稳定、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  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  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10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在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实施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维护、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大型、中型、小型规模以上的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11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子材料厂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电子材料厂项目高质量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电子材料厂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运行与维护、弃用与拆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半导体材料厂、平板显示用玻璃基板厂、偏光片厂、光纤光缆厂、覆铜板及铜箔材料厂、电子陶瓷及磁性材料厂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领域材料厂项目。

电子材料厂项目应生产稳定、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  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  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12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染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在染整工程项目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质量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纺织纤维、纱线、机织及针织织物,进行染整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维护、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13

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了若干不适用的管道设计。

2术语中的流体分类根据新的国家标准进行修改。

3修正许用应力选取准则。

4修改低温低应力适用条件。

5修改组成件选用原则。

6修改强度计算公式。

7增加了7.2.4条,不同流体的流速要求。

8 删除8.1.3条,8.1.5条中的净空规定改为表8.1.5。

9金属管道的应力分析;修改了管道应力分析范围,位移应力范围计算及持续应力评判准则并给出持续荷载产生应力计算公式。

10修改管道自重产生的弯曲挠度限制值、挠度与坡度之间的关系计算公式、无绝热管道管托使用限制范围、弹簧荷载变化率限制条件、弹簧荷载现场可调节范围限制值。

11增加施工对法兰安装更详细的要求;增加试验介质的氯离子要求。

12调整引用标准规范;增加绝热材料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分级的相关内容;增加防止绝热层下腐蚀的相关规定。

13修改了13.1.3.5款阀门的选用要求及13.1.3.6款法兰的选用要求。

14修改了14.2.4条和14.2.5中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内容。

15修改许用应力表。

16修改材料分类和及其线胀系数。

17修改材料使用温度范围。

18考虑弯头、各种三通、异径管等的柔性对管道系统的影响,全面修改其柔性系数和应力增大系数。

19删除附录K。

同时增加了以下附录:

20增加附录M 金属波纹膨胀节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21增加附录N 压力面积补强计算。

22增加附录P 降低或免除冲击试验的补充条件。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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