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附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
和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管理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管理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导则、指南、建筑标准设计等。
第四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负责厅科技项目和标准工作;厅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领域的厅科技项目和标准指导工作。
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受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委托,分别承担科技项目的技术论证、验收结题、成果转化和标准的技术审查、复审修订、实施评估、宣贯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科技项目及标准计划确定
第五条科技项目和标准计划确定流程包括需求征集、目录制定、计划发布。
第六条厅各处室(单位)围绕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广泛征集全省本领域科技项目和标准需求意见,于4月底前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提出年度计划需求。
第七条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综合厅各处室(单位)年度计划需求,制定申报指南目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八条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完善申报指南目录,于6月底前编制并以厅名义发布年度科技项目和标准计划。
第三章 科技项目及标准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科技项目及标准立项流程包括立项申报、立项初审、立项审查、立项发布。
第十条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对照年度厅科技项目和标准计划,接收申报单位的立项申报书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和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受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委托,分别对科技项目和标准的立项申报书、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结合初审意见,分类、分专业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指标明确、影响力大、创新性强、应用面广的科技项目及标准。
第十三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会商厅各处室(单位)形成立项建议名单,提交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厅名义正式发布立项名单。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学术团体,且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2.第一申报单位注册地为省外时,其申报的研究内容在我省境内有载体工程作为依托;
3.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或标准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4.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第一申报单位出具诚信承诺书。
5.具有完成科技项目或标准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6.具有与科技项目或标准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7.具有完成科技项目或标准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第一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博士学位以上技术专业职称,或任单位领导职务、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2.第一申报负责人与第一申报单位之间应具有劳动关系或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限与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致,并对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立项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预期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2.软科学研究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3.科研开发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国内外合作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并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4.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中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七条 标准立项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2.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适应本省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3.选用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中技术,且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4.与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四章 科技项目及标准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厅相关处室(单位)和承担单位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按照下达的立项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第一申报负责人及申报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明确调整内容,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批准后,按调整后内容实施。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标准立项后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限截止日3个月前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的3个月内编制项目工作方案,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项目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研究范围与内容、阶段目标与对应保障措施、详细技术路线与组织形式、资金预算与来源、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执行期在当年度不满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送。
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和申报书内容组织实施、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申请主动终止实施。
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会商厅相关处室(单位)核实确认后直接终止实施、予以撤销,并不再组织验收或审查发布:
1.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或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或不衔接配套的;
2.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管理不力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3.科技项目验收未通过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
4.标准行政审核未通过且未申请延期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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