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精神,促进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为学会)二级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有序健康的发展,规范学会所属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所设专业(工作)委员会必须自觉遵守我国的宪法、现行法律及有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学会章程,接受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在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努力做好工作。学会将建立完善一流专业(工作)委员会评估标准,将专业(工作)委员会创新发展成效和规范管理情况作为重要评估指标,引导并支持打造一批一流专业(工作)委员会,建设一批在学术引领、智库支撑、科学普及、产学融合、国际化发展等业务上具有一流水平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做强一批基础研究类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学会所属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按建设行业工程技术类别和需要组建的学术分支机构,是学会的二级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广大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相关技术人员或对口服务的单位,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土木建筑行业对口专业(工作)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纽带作用,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相关的技术政策、标准、科研、软件产品、评价鉴定及咨询服务等支持,积极反映行业对口专业(工作)内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建筑行业对口专业(工作)新技术的应用及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参与科技评估、职业资格认定、科技奖励推荐及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第五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1 在本学科、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及举办年会,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 协助学会开展科学认证、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制定标准等科技服务;
3 经报学会批准举行建筑行业对口专业(工作)的技能竞赛;
4 普及学科知识,组织境内外的技术考察、学习,推广先进技术;
5 向学会推荐本专业(工作)委员会的高层次专家学者纳入学会智库专家队伍;
6 基于同行评议的学术评价体系,多渠道评价向政府及学会举荐人才,推荐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
7 向政府及学会提出建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8 执行学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XXX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设立及组成:
(一)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应符合土木建筑学会所涵盖的专业划分,有明确的学术研究领域和方向,在全省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从业科技人员队伍;
(二)有学科专业方面带头或领军人物,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单位会员原则上5~8家(同时作为学会理事单位),个人委员不少于48人;
(三)设主任委员1人(由技术依托单位推荐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7~1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额不超过所有委员总数的1/3且不超过16人,由本学科技术或学科带头人或有一定影响的委员担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热心学会工作并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士担任;前任主任委员可作为顾问主任委员;
(四)专业(工作)委员会技术依托单位应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对口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技术依托。学会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技术依托协议,技术依托期限为一届(约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同等情况下优先委托原技术依托单位。当有二家及以上单位同时申请作为同一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技术依托候选单位时,申请技术依托候选单位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后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无记名票决决定。学会将切实加强对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动态考核,对于问题突出、长期不开展活动(连续二年未开展学术活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学会与该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依托协议中止及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将及时调整、清理;
(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经济支持单位应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对口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学会与经济支持单位签订经济支持协议,期限为一届(约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同等情况下优先委托原经济支持单位。经济支持单位连续二年未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学会与该经济支持单位签订的经济支持协议中止及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职务将更换。
第八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本学会任期相同。专业(工作)委员会组成:由主任委员(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资深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组成,其中资深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委员会应覆盖全省各设区市以及有关高校、科研、设计、施工等企事业单位,注重吸纳工作一线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学会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原则,以单位会员推荐、个人会员申请并经资格审定后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员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推荐人选,其中主任委员(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资深委员经选举后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颁发聘任证书;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经专业(工作)委员会选举后聘任、学会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入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土木建筑行业本专业技术研究、应用及教学,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或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社会资源和一定代表性的人员;
(二)现任大中型建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软件开发商、咨询公司等企业的负责人。
加入专业(工作)委员会,则自动成为学会的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资深委员应为70岁以上的本专业知名人士,由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并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发生增补、减少、变更等事项须按照学会章程召开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经2/3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报学会秘书处同意并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任职年龄以到任时年龄为准。正、副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只能出任一个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其他专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2个;在其他社团组织担任法人代表人职务的,不得在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和需要解决技术问题,编报年度活动计划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学会协调批准后,列入学会的年度活动计划,并由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办一次学术年会或者学术论坛活动,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举办活动前还应书面上报活动的主旨、会议议程、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单位并得到批准;专业(工作)委员会作为“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等开展技术活动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技术活动全过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收取费用,不得强制会员或者参加人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以行业、学科、学术成果,以及专业领域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次活动要有总结,并报告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经济支持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二)开展对口科技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捐赠;
(四)协助学会发展的会员会费留成;
(五)科技活动的专项补助;
(六)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民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规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均不能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开展活动应以促进行业进步、技术发展为目的,不可组织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以学会二级组织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商业赞助等。开展活动涉及到的收入须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和支出分配,并接受学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作为学会二级非法人组织,不允许再下设分支机构(三级组织)或企业挂名并开展相关活动,违反者学会予以严厉查处。
第十八条 本条例是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条例依据。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初审,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正式执行。其最终解释权在本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