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2025年9月23日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Jiangxi Province;英文缩写:CEASJX。
本会的会徽由“土木”字样上下重叠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内缀中国古建筑斗拱
。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江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由江西省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江西省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西省发展建设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为推动科技进步、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学技术对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13-1栋;邮编330096。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和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着力推动产、学、研、用、政的紧密结合;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和转移的职能,承担或参与项目科技评估(评价)、学术交流、成果鉴定、决策和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加强同省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交往;
(六)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办与本会有关的评先评优活动;
(七)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及科技实体;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
(九)接受和开展社会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科技类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在江西省从事土木建筑相关单位或从业人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对本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本会前任负责人或本会前任监事会成员或本会前任副秘书长,对我省土木建筑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的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土木建筑工程科技人员;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从事土木建筑领域活动,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生产、软件开发等土木建筑领域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性团体,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及个人填写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
(二)按照本会会费收缴规定缴纳会费;
(三)本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个人)资格进行审查,报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成为正式单位(个人)会员,同时发给单位(个人)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信息、技术资料权;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会员单位(个人)或其他会员单位(个人)的意见和要求;
(六)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技术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协助本会开展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各项科技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或参与技术标准的编制;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管理
(一)受本会理事会委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单位(个人)实行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
(二)为做好与会员单位(个人)的联络,单位会员应设联络员,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络人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备本会秘书处;
(三)凡违反以下任一条款的会员单位(个人),本会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单位(个人)资格的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2.被有关登记机关吊销经营证照或者注册资格;
3.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有损于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经商、营利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6.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系,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与本会宗旨相悖活动的。
(四)单位(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个人)如果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或无故1年及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对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业绩事迹突出的会员单位(个人),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个人)荣誉称号。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监督本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选树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对本会会员中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是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学术造诣较高、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会员。单位会员当选为理事单位的,其理事代表由该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
对在土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单位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成员或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及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并及时处理本会日常或突发事务,本会不定期召开理事长联席办公会议。出席理事长联席办公会议的成员由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监事会全体成员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及时处理本会日常或突发事务(须有理事长联席办公会议的成员的3/4及以上多数赞成通过方为决定有效),并对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其涉及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职权的内容先行作出的决定,应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时进行追认;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可先试行,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时进行正式审查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和决定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联席办公会议通过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3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来源、结构要多元化,可从学会会员中推选,也可从学会外部引入专业人才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实体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出席理事长联席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换届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或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除法人实体分支机构外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及设立财务机构,亦不得再下设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省”“江西省”等字样,并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设顾问),并设单位会员联络员1~3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会员的联络员是本会联系会员的桥梁,联络员也可由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兼任。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年会或者学术论坛活动,举行前应书面报告年会或者论坛活动的主旨、会议议程、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单位、会议经费等,通过本会秘书处报告本会理事长联席办公会议并得到批准,在次年1月底前应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经本会书面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均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进行冠名、授牌、授奖、学术交流活动、技术培训、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及标准制定等活动。
如出现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者活动事先不向本会报告并得到批准、或者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或者未向本会报告并得到批准就擅自以本会名义进行冠名、授牌、授奖、学术交流活动、技术培训、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及标准制定等活动的,本会常务理事会将在会议通过后进行撤销或更换该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处理,有违规所得的予以没收,相关的活动结果无效。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科技服务站”(以下简称科技服务站),积极开展技术有偿服务。科技服务站可以根据设站单位需求依托本会共同组建专家攻关小组,为设站单位产业发展、技术发展的瓶颈技术难点进行联合技术持续攻关。科技服务站实行本会委派的科技服务站长及设站单位委派科技服务副站长共同负责制,设站单位在自身财务上设立专项科研、工作经费并应在其中支付本会技术有偿服务费用以及直接参与完成科技服务站科技工作的专家攻关小组技术人员的有偿技术劳务费用,其专项科研、工作经费财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依法纳税。科技服务站的专项科研、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尚应同时服从本会管理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收入及开支必须纳入本会指定的法定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依据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文件,本会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而创办的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经济实体,另行制订章程后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会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设立独立法人,设立财务机构并依法经营及纳税,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同时接受相关审计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
经济实体其法人需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推荐。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理事、常务理事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财务、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关部门补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规定接收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交纳的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作它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被社会捐赠、资助地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绩效,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会会员或非本会会员以及本会专家(智库)委员会委员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专家咨询(评价、评审、评奖、技术咨询)等专家服务劳务费,本会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会党支部委员的党建工作经费,本会按照中组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23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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